國內壽險市場動盪,多家公司股權還有一波「大風吹」,包括南山人壽、大都會人壽、紐約人壽、國華人壽等。不過,這些公司新東家尚未敲定,多位經營主管卻先掛冠求去。
目前分類:保險新聞 (30)
- Oct 03 Sun 2010 01:21
待嫁壽險 經營層鬧「真空」
- Oct 03 Sun 2010 01:21
「申根簽必買醫療險」 台幣多逾千
未來辦理「申根簽證」,必須加買一份至少台幣1千元以上的「旅遊醫療險」,歐洲25個申根公約國,從10月1起實施的新制,是要確保旅客在當地就診之後,醫藥費會直接由保險公司付給醫院,原來在歐洲看個感冒至少要花台幣1千5,怕觀光客回國後拒付,申根國出招自保,如果你不想花大錢玩歐洲,或許可以考慮飛韓國賞楓,價格大約是日本的一半。
- Oct 03 Sun 2010 01:20
光強制險不夠!加保代車費用附加險 修車期間交通免煩惱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除了可能支付的車輛維修費用外,最令車主頭痛的就是愛車進廠後無車可用的不便情形,產險業建議,除依法投保的汽車強制險,車主可衡量使用習慣及需求加強行車保障,像是因交通事故導致愛車須進廠維修,在維修期間所需支付的交通費用可透過投保自用小汽車代車費用附加險,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 Oct 03 Sun 2010 01:20
關懷受災戶 保險業祭出優惠
(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25日電)凡那比颱風造成南台灣嚴重災情,保險業者近期特別對受災保戶提出優惠服務,全球人壽及保德信人壽不約而同提出類似的保費緩繳、保單借款利息優惠以及快速理賠等方案。
- Oct 03 Sun 2010 01:19
金管會查地下保單 未來刑事論處
- Oct 03 Sun 2010 01:18
高利率保單種惡果 台灣壽險環境 外商玩不下去?
- Sep 18 Sat 2010 12:13
住宅火險 家具電器都保
- Sep 18 Sat 2010 12:12
行竊摔死 意外險不賠
- Sep 18 Sat 2010 12:11
產險健康險 有望保証續保
產險健康險 有望保証續保 2010/08/28 02:59 產險健康險 有望保証續保產險業自97年開辦健康險,因無法提供消費者「保證續保」的承諾,成為擴大業務最大的絆腳石,產險業者要求主管機關放寬規範;金管會表示,可望訂定辦法,若產險公司通過評定後,可分別實施「保證續保」業務。國內已有15家產險公司經金管會獲准經營健康險,其中有14家產險公司已獲准銷售首張商品,但97年的保費僅新台幣3,339萬元,98年的簽單保費收入也只有1.39億元,距離業者當初預估的5億元有很大的差距。不少產險公司一年僅吸收檢康險幾百萬元的保費,業者無法提供「保證續保」是消費者最大的疑慮,萬一被保險人當年度生重病,產險公司可依規定拒絕續保。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25日參加產險公會理事長交接典禮時表示,不排除讓產險公司通過各項評定後,逐一開放保證續保業務,換言之,能通過審核的產險公司,皆須具備財務穩健、通報系統與核保政策完整的基本條件。吳崇權指出,近來與業者的溝通過程中,仍有產險公司考量人力、訓練等成本過高,暫時不想承作健康險「保證續保」業務,保險局才會考量以評定的方式逐一開放,與過去傷害險統一開放業者辦理的情況不同。產險公會名譽理事長石燦明建議,評定細則可由產險公會訂出辦法與條件,讓產險公司可以趕快進入狀況、升級辦理保證續保業務;台壽保產險董事長高瑞華則建議,可先開放3年期、5年期健康險保單,待培養產險業經營健康險的經驗,再擴大續保範圍。
- Sep 18 Sat 2010 12:10
保單3天審閱期 消費者可放棄
保單3天審閱期 消費者可放棄 2010/08/27 03:06 保單3天審閱期 消費者可放棄人身保險保單3天審閱期9月上路,壽險業者主張消費者可選擇放棄審閱期,以避免保險生效空窗期。金管會強調,必須要有錄音等具體事證,證明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期。不過,金管會強調,業者不能在契約中主動設計讓消費者拋棄自身權利,這種做法不能認定是消費者拋棄自身權利。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規範9月1日起,消費者投保傳統個人壽險保單之前,可向保險公司先索取保單閱讀,並有 3天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立保單。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今天舉辦「2010圓桌論壇:消費者保險權益研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名譽理事長林文英在會中表示,消費者可以選擇放棄 3天審閱期,以避免保險生效的空窗期。保險是不可以等 3天的,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保障的東西不可預測,需要馬上生效,若消費者事後後悔,也有10天的撤銷期可以考慮。 與會的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范姜肱表示,保險具有專業性,消費者看保單理解有限,就算有審閱期,也不一定有實質效果。未來會加強保險業務員的專業訓練,協助消費者閱讀保單條款,讓消費者充分瞭解其權益;同時也會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放棄審閱期,讓保險即時生效,避免在 3天的審閱期間產生保險空窗期。保單一定要給客戶看,但不一定要看 3天,業者會盡力保障消費者權益,協助消費者閱讀保單,也會告知消費者有選擇放棄(審閱期)權利,但不會強調及引導。公會的原則是不違法、不危害消費者權益及不增加業務員困擾,會將 3原則傳達至各保險公司,至於各家業者作法,就不多干涉。 不過,與會的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汪信君表示,業務員與消費者若私下將日期往前填,讓保單提前生效,可能會觸犯民法。若將放棄審閱期聲明書當成個別商議條款來看,雙方協定拋棄審閱期並不違法,但若保險法54條及54之1條第2項強制規定不可以以契約方式變更,當審閱期已明定在消保法上,業者與消費者若以契約方式表示放棄審閱期,恐有適法性的疑慮。消費者若詳閱保險契約,主動拋棄自身權利,而自願提前簽訂契約,確可不受3天審閱期規定,但必須有具體事證,充分證明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如果透過電話行銷,必須有錄音,其他則須檢附書面資料。